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培养环节的竞争激励机制,科学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中期考核是对研究生的思想道德品质、课程学习和论文阶段的全面检查,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进行。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由各学科所在学院负责牵头,并成立中期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硕士(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一般应由具有硕士(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相关学科专家5人组成,设组长1名,其中博士研究生考核小组至少聘请一名校外专家。
第三条 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并将中期考核的时间、地点提前报送至研究生院培养办。研究生院将组织开展督查和抽查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学术道德、学位论文撰写进度等方面。研究生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提交学位论文初稿,各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提交的中期考核材料和答辩情况,对每位研究生做出具体评价。
第五条 考核形式应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生汇报自己入学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论文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及下一步研究计划和存在问题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考核小组提问进行答辩。
第六条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5个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由答辩秘书负责将答辩专家意见和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者记1学分)。
第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作出决议,并进行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学院将中期考核成绩单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其他相关材料学院保存。
第八条 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培养计划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继续攻读学位。
第九条 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制定整改方案,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根据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可在两个月后重新进行中期考核,两次不通过者,原则上做结业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期考核直接记为不合格:
1.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硕士研究生因学习困难,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3.在规定学期内开题报告未通过者。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中期考核者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学期内自行安排考核时间。
第十三条 中期考核属于研究生培养环节中的必修环节,凡不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