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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实施细则(2024)

作者:   时间:2024-08-30   点击数: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与管理,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考核与分流淘汰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2024)》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能力、论文进展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考核与评定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的关键环节。

 第二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实行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审核、学院组织考核、研究生院备案的工作制度。

 第 所有在读研究生均须按时参加研究生中期检查,中期考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应在第五学期完成中期考核工作。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中检的研究生,须于中检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延期时间以半年为单位。

 第六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政治表现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从政治素质、治学态度、学术诚信、遵纪守法、平时表现等个方面考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思想政治考核在中期考核中具有一票否决权,该项考核不合格者中期考核不予通过。

 (二)课程学习情况

 全面了解研究生课程学习及学分修习情况,对有课程须重修的研究生进行提醒和监督,对课程学分不足的研究生提出学业预警。

 (三)科研能力

 考核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参与科研工作、运用科研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水平。着重考核其专业基础知识、文献阅读情况,是否具有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论文进展

 主要考核研究生论文研究课题进展情况、完成的主要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及下一步计划,一般应完成学位论文初稿撰写工作。

 (五)健康状态

 主要考核研究生身体状况和心理状况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由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5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专家组成,专家应为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硕士生导师或具有相当水平的行业领域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导师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九条 中期考核答辩委员会应至少聘请1名校外专家,答辩秘书须由相应类别新聘任的导师担任。

 第十条 中期考核答辩委员应提前审阅相关材料中期考核前三日,学院须在学院网站公布中期考核时间、地点、论文题目、考核人、指导教师等相关信息。中期考核应公开进行,研究生院将组织开展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中期考核程序:

 1.答辩秘书宣读中期考核答辩程序。

 2.研究生采取PPT汇报方式阐述目前论文撰写进展、阶段性成果等情况,硕士研究生至少10分钟。

 3.答辩委员对论文相关内容进行提问。

 4.答辩委员提出论文撰写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具体修改意见

 5.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做出综合评价与成绩评定。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中期考核结果。

 7.答辩秘书整理中期考核相关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合格,答辩委员会共同商议后确定考核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学院须在学院网站对最终考核结果进行至少3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 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根据答辩委员的评议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完善。中期考核不合格者,须根据答辩委员的评议意见与导师共同制定整改方案,根据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可在两个月后重新申请中期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一般不超过2次2中期检查均未通过者,终止学业,作退学处理。若特殊原因,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可给予最后一次中检机会,仍未通过者,作退学处理。作退学处理情况,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报研究生院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如对中期检查评议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中期答辩委员会成员若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应予回避。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及时做好中检材料的整理工作,并将答辩专家意见和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生导师应及时指导研究生研究生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学位论文;研究生提交修改后的电子版中检材料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提交修改后的纸质版中检材料至学院存档;学院负责中期检查成绩单加盖公章后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同时做好中检材料的保存和归档。

 第十七条 学院应在中期检查结束后召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各组答辩委员,认真讨论和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下一步的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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