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体教师必须认真执行听课制度,参加教研室互相听课活动。
二、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七次。
三、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必须听每位教师一次课,每学期听课总数不少于七次。
四、五十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每学期听课至少三次。
五、五十岁以下的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五次。
六、三十五岁以下青年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七次。
七、听课教师必须作好听课记录,及时交流反馈。
上一条:学生评教的有关管理规定
下一条:督导组工作方案细则
版权所有:长春工业大学 吉ICP备050020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