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研究生导师岗位责任制,实现招生资源优化配置,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管理办法》(长春工大研字〔2023〕6 号)、《关于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硕士生名额分配细则的指导性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届指导硕士生一般不超过 5 人。
第二条 保证每位具有导师聘任资格的导师(不含外聘)当年至少指导1名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院须参照学校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基本标准,同时结合学院当年导师队伍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研究生名额,综合考虑科研经费、重要项目需求、指导成效等因素,保障课题经费投入与指导名额相适应。可视情况向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项目获得者、国家级课题负责人、省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省级研究生课程建设负责人予以倾斜。
第四条 首次独立指导研究生的导师限招收硕士生 1 人。
第五条 外聘导师原则上限招收硕士生 1 人。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聘任期间,若发生以下情况,学院将视情形分别采取减招、停招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少下一年招生指标:
1.不能较好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3.不执行研究生奖助相关规定者;
4.未按要求参与完成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各项工作者;
5.未完成规定的导师培训要求者;
6.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续两年有外审未通过者;
7.指导的研究生有延期毕业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
1.有违师德师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2.有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或其指导的研究生因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未能授予学位或取消学位者;
3.近三年出现重大研究生教学事故受处分者;
4.因违反廉洁纪律造成严重影响者;
5.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存在“不合格”者;
6.指导的在读硕士生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第七条 本细则涉及其他事宜,均以学校研究生院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八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4年8月30日